本學分學程應修滿 20 學分,包含必修 8 學分。 本修習科目表自 106 學年度起實施,105 學年度(含)以前修習相同科目者,可提出學分抵免申請,經由學分學程委員會審查通過,使得抵免。 詳細相關規定,請參閱「國立臺灣大學動物福祉學分學程設置辦法」。 動物福祉學分學程設置辦法 常用表單 「修業證明書」審核表 Read More 學分證明用印申請表 Read More 證書申請表 Read More